美国新兴朝阳产业吸引投资者眼球
中美贸易纠纷甚嚣尘上,然而中美经贸交往却没有就此止步。投资美国仍然是不少中企走向海外的重要目的地。近日,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本部国际合伙人李大诚、律师王乾指出,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美国有着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计划海外投资的投资者优先考虑的理想投资目的地之一,而健康、软件等新兴朝阳产业更是吸引投资者眼球。
美新兴产业吸引投资者眼球
美国的健康产业涵盖范围广泛,通常包括医药工业(制药、生物科技、医疗器械制造业等)、医药商业(医药批发、医药零售、医疗器械流通等)、医疗服务(医院、门诊等)、保健品(健康食品、有机食品等)、健康保健服务(医疗保险等)等领域。自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出台《患者保护与合理医疗费用法案》以来,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社会福利制度的调整给美国的健康行业带来了深远影响。法案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使美国95%左右的人获得医疗保险,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并降低了医疗成本。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美国商务部数据,全球3.8万亿美元的信息技术(IT)市场中,有超过1/4都在美国。2016年该产业占据着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加值的1.14万亿美元,并通过直接和间接效应为美国带来了1050万个就业岗位。美国拥有超过10万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其中99%以上为中小型企业(少于500名员工)。美国软件市场成熟、统一,以提供可靠、有效并迅速进入市场的解决方案而闻名。美国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是世界上打包和定制软件市场的领跑者,且在几乎所有其他细分市场中名列前茅。由于美国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强大的执行力,因此软件产业的国际公司对美国市场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新设投资受推崇
在当前中美贸易的大背景下,对于希望投资软件或健康业并对其投资的美国公司保有控制的投资者,金杜律师推荐其采用新设投资的方式。新设投资是指在美国建立新企业自行经营,投资者采用这种方式将对新设公司拥有全部控制权,充分利用企业的内部优势,同时也要求投资者拥有较全面的经营实力。
金杜律师指出,在中国,很多投资者习惯了在业务开展地设立公司。而在美国,投资者不必在其开展业务的州设立公司(例如加州、纽约州)。由于特拉华州灵活完善的公司法等优势,中国企业经常选择在特拉华州设立公司。之后投资者如果想以该公司的名义去加州运营业务,只需按照加州法规定,为该特拉华州公司在加州注册取得经营资质。
由于美国一州的公司可以相对灵活地在另一州开展业务,投资者在美国业务开展初期可以考虑单一美国公司的架构,将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扩大再过渡到复杂架构。比如需要将具有上下游关系的业务分开运营或需要将具有上下级关系的职能部门单独运行,则可以设立多层级架构。而如果需要进一步将不同的职能部门或者互不关联的业务类型单独拆分,则可以在同一层级设立多家公司。以软件公司为例,可以考虑首先在美国设立总公司,在总公司下设四家子公司:一家公司专门负责产品研究开发,一家公司专门负责商业运营,一家公司专门负责持有知识产权,一家公司专门持有用户数据。
准入门槛高的行业合资为宜
“投资者也可以考虑和东道国的投资合作者共同创办合资企业以实现优势互补并分担进入美国市场的经营风险。”对于健康行业这样准入门槛较高的行业,金杜律师建议投资者在初入美国市场时考虑寻找当地的合作伙伴并依托其在美国当地的资源以合资合作的形式开展业务。在金杜律师看来,独资经营能保证投资者对公司的完全控制、独享所有收益,而合资合作则意味着与合资伙伴分享对公司的控制和收益。独资经营要求投资者独自承担所有经营风险,这对不少初入美国市场的中国投资者而言是个不小的挑战,而设立合资公司则可以和合作伙伴共担分险;独资经营要求投资者拥有较全面的经营实力,而合资合作则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美国的典型合资公司可分为三类:一是经销公司,通常外方股东为产品生产商,美方股东为产品经销商。产品在美国境外由外方股东完成生产,借助美方股东对于美国市场的经验、销售网甚至是行政关系网开展产品销售。二是生产公司,产品的生产或组装由合资公司完成,此外美方股东也可能贡献厂房或知识产权。三是产品研发公司,美方股东通常贡献知识产权。
鉴于合资经营的特性,金杜律师建议采用合资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在考虑搭架构的时候,出于谨慎考虑可以从一个项目做起,先在美国成立一家公司再以该公司和美国合资股东共设项目公司。对于股权比例的分配,如果投资者希望占据公司经营的主导,则应占多数股权;如果只是希望投资而不想参与公司运营,则应占少数股权;如果双方对谁占据主导僵持不下,各50%的分配也是一种选择,但须知这样可能会造成公司决策时的僵局。
随着投资者在美国的业务丰富发展、对美国市场和经营方式更加熟悉,投资者可以过渡到更加复杂的架构。投资者可以把自己能够完全经营的业务单独放到一家公司,同时把所有需要美方伙伴参与的业务集中放到一个或多个合资公司,比如可以把中方占主导的业务集中放到一家合资公司,而把美方占据主导的业务集中放到另一家合资公司。
在完成美国境内部分的架构搭建后,很多投资者常常关心是否要在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间设立中间层公司。通常设立中间层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境外控股、境外资金来源、持有知识产权、提供境外活动决策、税收筹划、分散或隔离风险。金杜律师表示,投资者在决定设立中间层公司前应先充分考虑自己的商业目标与需求,进行相应的研究与分析,最好能向专业人士咨询。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中国资本赴美投资尤其是投资新兴产业、朝阳产业是一项极具商业挑战、法律要求极为严格的活动。”金杜律师建议所有希望在美国成功进行投资交易的企业,在实际开展项目之前应与具有丰富知识与从业经验的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充分咨询与沟通,从而根据不同的商业需求设计出最合适的架构,确保其商业方案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