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外汇管理制度
印度外汇管理制度
(王鑫)
一、印度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
印度储备银行(以下简称“RBI”)是印度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序言对RBI的目标做了以下规定:管理印度钞票发行及外汇储备事务,维护印度货币的稳定,保持印度货币体系及信贷体系良好地运行。
(一)历史沿革
(二)机构设置及职能
RBI总部位于印度孟买,并在全国设有22个地区办公室,这些地区办公室多位于邦首府。
1.RBI总部
RBI总部下设货币管理部、金融市场部、城市银行部、外汇管理部、工业及出口信贷部、银行监督部、非银行机构监督部、银行运营及发展部、信息技术部、法律部、货币政策部、内部债务管理部、对外投资及运营部、政府及银行账户管理部、经济分析及政策部、统计分析及计算机服务部、秘书处、新闻关系处以及金融监督委员会。
RBI总部由高至低设置了以下职位:
中央董事委员会
行长
副行长
执行董事
首席主管总经理
主管总经理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
经理
助理经理
工作人员
2.中央董事委员会
中央董事委员会是RBI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全国的银行及外汇事务。该委员会由官方董事、非官方董事及地区董事组成。官方董事包括行长及4名以上副行长,由印度中央政府直接任命,任期为四年。非官方董事包括10名来自不同行业企业的代表及1名政府官员,均由中央政府指定,任期为四年。地区董事为4名,分别来自孟买、加尔各答、钦奈及新德里等四个RBI地区办公室。
3.地区董事委员会
地区董事委员会是RBI管理辖区内事务的管理机构,其职能主要为:执行中央董事委员会指定的地区性管理职能,以及对辖区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事务向中央董事委员会提出政策性建议。孟买、加尔各答、钦奈及新德里等四个地区分别设有地区董事委员会。每个地区董事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均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为四年。
4.RBI外汇管理部
外汇管理部是RBI内具体负责外汇交易和控制的部门。《1999年外汇管理法》在序言中对外汇管理部的目标做了明确规定:推动对外贸易和支付,促进印度外汇市场有序发展。外汇管理部还下设了一个“外汇控制常务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向RBI提出有关外汇控制政策制订方面的建议,成员由贸易机构及出口商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外汇管理部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管理经常项目及资本账户下的外汇交易;
(2)保证出口货款如数、如期收回,并在听取贸易机构及出口商意见的基础上定期评估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则;
(3)从授权交易商处收集外汇交易数据,为管理汇率及支付平衡提供参考依据;
(4)发布有关银行外汇交易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政策;
(5)审批及监督银行及货币兑换商的外汇交易许可事务。
5.对外投资及运营部
对外投资及运营部是RBI内具体负责印度卢比汇率管理及印度外汇储备管理及投资事务的部门,其职能主要包括:
(1)卢比汇率的相关管理事务;
(2)外汇及黄金储备的管理和投资事务;
(3)代表印度政府对外进行外汇交易,包括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交易;
(4)实施“交易保证项目”;
(5)处理印度作为亚洲清算联盟成员的相关事务;
(6)处理印度黄金政策、国际结算银行以及《印度俄罗斯银行业安排》等方面的相关事务。
6. 其它附属机构
RBI下设6所培训机构,还设有国家住宅银行(NHB)、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NABARA)、印度储蓄保险和信贷担保公司(DICGC)等附属机构。此外,RBI在印度国家银行(SBI)中拥有多数股份,在基础设施发展金融公司(IDFC)、印度证券交易公司(STCI)、贴现和金融公司(DFHI)中拥有少数股份。
二、涉及印度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
第一章 序言
第二章 设立、资本、管理及运营
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职能
第三A章 信贷信息的收集及提供
第三B章 接受储蓄的非银行机构及金融机构相关规定
第三C章 未经授权经营储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 总则
第五章 罚则
(二)《1999年外汇管理法》
《1999年外汇管理法》是印度外汇管理的主要法律。该法于1999年由议会颁布,
第一章 序言
第二章 外汇交易的管理和规则
第三章 授权人
第四章 违反和处罚
第五章 判决和上诉
第六章 执行董事会
第七章 其它规定
(三)其它外汇管理规则
除《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及《1999年外汇管理法》外,印度还有大量涉及外汇管理具体领域的管理规则,如《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它商业场所)规则》、《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则》、《2000年外汇管理(保险)规则》等等。
三、印度外汇管理制度
(一)印度的汇率
印度的货币为卢比,汇率结构为单一汇率。印度卢比的汇率由银行间市场决定。RBI在该市场上按市场汇率与授权交易商进行即期和远期美元交易。
表一:印度卢比汇率变化一览表 单位:卢比
财年 | 美元汇率 | 英镑汇率 | 德国马克/欧元汇率 | 日元汇率 | ||||
平均值 | 年底值 | 平均值 | 年底值 | 平均值 | 年底值 | 平均值 | 年底值 | |
1970-71 | 7.5578 | 7.5020 | 18.0000 | 18.1320 | 2.0490 | 2.0670 | 2.0800 | 2.1000 |
1971-72 | 7.4731 | 7.2790 | 18.4000 | 19.0400 | 2.1974 | 2.2970 | 2.0400 | 2.4000 |
1972-73 | 7.6750 | 7.6570 | 18.8425 | 18.9720 | 2.4392 | 2.6980 | 3.0000 | 2.9000 |
1973-74 | 7.7925 | 7.8370 | 18.8000 | 18.7620 | 3.0075 | 3.1060 | 3.0000 | 2.8000 |
1974-75 | 7.9408 | 7.7940 | 18.8000 | 18.7760 | 3.1917 | 3.3240 | 3.0000 | 2.7000 |
1975-76 | 8.6825 | 8.9730 | 18.3933 | 17.1900 | 3.4458 | 3.5350 | 3.0000 | 3.0000 |
1976-77 | 8.9775 | 8.8040 | 15.5733 | 15.1440 | 3.6308 | 3.6860 | 3.0000 | 3.2000 |
1977-78 | 8.5858 | 8.4340 | 15.4292 | 15.6560 | 3.8358 | 4.1690 | 3.3300 | 3.8000 |
1978-79 | 8.2267 | 8.1500 | 15.9658 | 16.8610 | 4.2200 | 4.3640 | 4.0000 | 3.9000 |
1979-80 | 8.0975 | 8.1930 | 17.6550 | 17.7530 | 4.4717 | 4.2190 | 3.5800 | 3.3000 |
1980-81 | 7.9092 | 8.1900 | 18.5042 | 18.3800 | 4.1875 | 3.9000 | 3.7500 | 3.9000 |
1981-82 | 8.9683 | 9.3460 | 17.1096 | 16.6520 | 3.8607 | 3.8710 | 3.9400 | 3.8000 |
1982-83 | 9.6660 | 9.9700 | 16.1356 | 14.7460 | 3.9600 | 4.1090 | 3.8900 | 4.2000 |
1983-84 | 10.3400 | 10.7070 | 15.4174 | 15.4460 | 3.9402 | 4.1340 | 4.3800 | 4.8000 |
1984-85 | 11.8886 | 12.4300 | 14.8668 | 15.4500 | 3.9877 | 4.0190 | 4.8700 | 4.9000 |
1985-86 | 12.2349 | 12.3061 | 16.8467 | 18.2500 | 4.5553 | 5.3020 | 5.6200 | 6.8000 |
1986-87 | 12.7782 | 12.8882 | 19.0722 | 20.7490 | 6.2970 | 7.1620 | 8.0200 | 8.9000 |
1987-88 | 12.9658 | 13.0318 | 22.0872 | 24.3510 | 7.4004 | 7.8070 | 9.4100 | 10.3000 |
1988-89 | 14.4817 | 15.6630 | 25.5959 | 26.3990 | 8.0494 | 8.2590 | 11.3000 | 11.8000 |
1989-90 | 16.6492 | 17.3248 | 26.9179 | 28.3010 | 9.0922 | 10.1670 | 11.6600 | 11.0000 |
1990-91 | 17.9428 | 19.6429 | 33.1930 | 34.0500 | 11.4351 | 11.4270 | 12.7900 | 13.9000 |
1991-92 | 24.4737 | 31.2256 | 42.5151 | 53.6913 | 14.6248 | 18.3501 | 18.4400 | 23.2800 |
1992-93 | 30.6488 | 31.2354 | 51.6858 | 46.6200 | 19.5877 | 19.2864 | 24.5900 | 26.9900 |
1993-94 | 31.3655 | 31.3725 | 47.2064 | 46.5200 | 18.7403 | 18.7575 | 29.1100 | 35.5200 |
1994-95 | 31.3986 | 31.4950 | 48.8211 | 50.5650 | 20.2017 | 22.3600 | 31.6341 | 35.2900 |
1995-96 | 33.4498 | 34.3500 | 52.3526 | 52.4300 | 23.3993 | 23.3038 | 34.8425 | 32.3000 |
1996-97 | 35.4999 | 35.9150 | 56.3646 | 58.6938 | 22.9244 | 21.3863 | 31.5879 | 28.9500 |
1997-98 | 37.1648 | 39.4950 | 61.0240 | 66.1638 | 20.9613 | 21.3350 | 30.2990 | 29.7800 |
1998-99 | 42.0706 | 42.4350 | 69.5505 | 68.3588 | 24.1792 | 23.2863 | 33.1341 | 35.3300 |
1999-00 | 43.3327 | 43.6050 | 69.8510 | 69.5100 | 44.7909 | 41.7975 | 39.0606 | 41.4825 |
2000-01 | 45.6844 | 46.6400 | 67.5522 | 66.5788 | 41.4832 | 41.0113 | 41.4052 | 37.4338 |
2001-02 | 47.6919 | 48.8000 | 68.3189 | 69.5863 | 42.1811 | 42.6438 | 38.1790 | 36.8063 |
2002-03 | 48.3953 | 47.5050 | 74.8193 | 74.9225 | 48.0901 | 51.4925 | 39.7363 | 39.8925 |
2003-04 | 45.9516 | 43.4450 | 77.7389 | 79.6813 | 53.9896 | 53.1725 | 40.7077 | 41.6725 |
资料来源:印度储备银行官方通报
备注:1.日元汇率按照100日元计算;
2.1999年以前采用德国马克的汇率,
(二)印度的外汇储备
截至
表二:截至
外汇储备金额 | 截至2005年 | 与2005年 3月底相比 | 与2004年 12月底相比 |
外汇资产 | 1,30,897 | -4,674 | 5,733 |
黄金储备 | 4,453 | -47 | -129 |
特别提款权 | 4 | -1 | -1 |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 1,545 | 107 | 118 |
外汇储备总额 | 1,36,899 | -4,615 | 5,721 |
资料来源:印度储备银行官方通报
表三:近三财年印度外汇储备金额一览表 单位:百万美元
财年 | 外汇 资产 | 黄金 储备 | 特别 提款权 |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 外汇储备总额 |
2002-03 | 71,890 | 3,534 | 4 | 672 | 76,100 |
2003-04 | 1,07,448 | 4,198 | 2 | 1,311 | 1,12,959 |
2004-05 | 1,35,571 | 4,500 | 5 | 1,438 | 1,41,514 |
资料来源:印度储备银行官方通报
(三)外汇管理制度
1.居民账户管理
居住在不丹和尼泊尔的印度、不丹及尼泊尔公民的账户,以及在不丹和尼泊尔的印度、不丹及尼泊尔的企业、公司和其他机构(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账户,均视同居民账户。但尼泊尔居民的外汇需求由尼泊尔国家银行提供。除RBI普通许可所规定的情况外,开立境内外外币账户都必须得到RBI的事先批准。
2.非居民账户管理
(1)非居民卢比账户
印度非居民、境外的在印度出生的人(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居民除外)、海外法人团体、至少60%的产权由印度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其他法人团体以及至少60%的产权不可撤销地由印度非居民拥有的海外信托机构可以开立非居民卢比账户(也称外部账户)。这些外部账户的余额可以自由兑换为外币。
(2)非居民境外卢比账户
作为印度非居民的印度公民或在印度出生的人以及至少60%的产权由非居民拥有的海外企业或合伙公司可以开设非居民境外卢比账户。除依照《外汇管理法》持有许可证的授权交易商外,经RBI的批准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国家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计划商业银行不需许可证也可以开立非居民卢比账户。
(3)非居民外币账户
印度公民、境外的在印度出生的人以及至少60%的产权由非居民拥有的海外企业可以开立欧元、日元、英镑和美元的非居民外币定期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可以随意汇出境外,不需请示RBI。在某些情况下,在同一授权交易商开立的属于不同个人的非居民外币账户之间,以及在不同授权交易商开立的非居民外币账户之间,可以自由划拨资金。
3.出口收汇管理
(1)出口收汇要求
企业必须在收到出口货款后或发货后6个月内(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将出口所得汇回国内。如果出口涉及到RBI批准在国外建立的印度保税仓库,则出口收入的汇回可以延长至15个月。如果出口收入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汇回国内,则出口商必须通过授权交易商向RBI申请批准。对于工程产品,包括资本产品和耐用消费品,RBI允许利用延迟的信贷安排出口,即出口商可以按6个月以上的期限分期收回收入。
(2)出收汇资金管理
出口商可以在印度银行开立外币账户,并将50%的外汇收入保留在该账户上。纯出口型企业、加工贸易出口区的企业以及从事计算机硬件或软件技术的企业可以保留70%的外汇收入。出口创汇企业可以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并用外币账户支付办事处的所有开支。在1500万美元的限额内,出口创汇企业不需通知RBI,即可将外币账户的余额投资于海外合资企业。无需RBI批准,出口企业最多可以从其外币账户提取300万美元向进口商预支贸易货款。此外,出口商为出口贸易支付的代理费不能超过全部出口额的12%,除此规定外,授权交易商可以允许出口创汇企业自主使用其外币账户的外汇资金支付贸易货款。
4.无形交易和经常性转移支付管理
以下情况提取外汇需要RBI的预先批准:
(1)每人每年用于旅游的外汇超过10000美元;
(2)每人每年接受赠送超过5000美元,以及每人每年接受捐赠超过10000美元;
(3)每人用于商业旅行的外汇超过25000美元;
(4)到国外留学的费用超过学校的估算费用或每学年超过10万美元;
(5)每项工程的海外建筑设计或咨询服务费用超过100万美元;
(6)用于购买商标或特许经营权的汇款;
(7)每个公司用于偿付公司开办费用超过10万美元;
(8)每一居民每年通过经常性账户或资本账户汇款超过25000美元;
(9)每人用于海外就业或移民的外汇支出超过10万美元。
5.无形交易和经常性转移收入管理
无形交易和经常性转移收入必须汇回国内。该类收入的50%可以保留在开立于印度的银行外币账户上。出口型企业、在出口加工区设立的机构以及在计算机软件技术园区设立的企业,可以将此类账户余额的70%汇出境外。
6.证券交易管理
(1)非居民境内购买证券
非居民(除印侨和海外法人团体外)可以通过出售或赠送的方式将股票和可转换债券转让给其他非居民(含印侨);但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前与该股票或债券有利益关联,则必须获得印度商工部下的工业援助秘书处及财政部下的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预先批准。
印侨和海外法人团体可以通过出售或赠送的方式将股票和可转换债券转让给其他印侨;但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前与该股票或债券有利益关联,则必须获得印度中央政府的预先批准。
外国机构投资者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印度储备委员会登记后可以进行投资活动。印度允许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其它有价证券以及即将在印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的其它交易工具。另外,外国机构投资者还可以代表客户或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于政府发行的定期偿付的有价证券。
每个外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一家公司在初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发行的有价证券不能超过该公司所有股本的10%,所有外国投资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一家公司在初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发行的有价证券不能超过该公司所有股本的24%。对印侨、海外法人团体以及境外的在印度出生的人的个人证券投资额和全部证券投资额所设的上限不计算在对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全部证券投资额所设的上限之内。每个印侨、海外法人团体和在印度出生的人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不能超过该公司实缴资本的5%,所有印侨、海外法人团体和在印度出生的人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不能超过该公司实缴资本的10%。对于在印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将这一限额幅度提高到该公司实缴资本的24%。
(2)非居民境内出售和发行证券
非居民不能在印度境内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经RBI批准,非居民可以将其持有的印度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可转换债券通过赠送的方式转让给印度居民,或通过注册经纪商出售给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印度公司。如果没有其它汇回限制,并且原始投资是经过批准的,允许将完税后的售券收入汇出境外。非居民之间转让有价证券不需要RBI的批准,但非居民受让人购买印度公司发行的股票需要得到许可。
7.直接投资管理
(1)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必须经过RBI的批准。对于印度企业参与海外合资企业或建立全资附属机构,并为此提出向境外汇出现金或出口货物的申请,RBI主要依据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历史记录、过去的出口情况以及该投资是否有利于出口创汇、技术转移、创利和股息分红等原则进行审批。授权交易商有权从印度投资者的出口创汇企业外币账户中提取15000万美元以下的资金用于三年期以下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另外,RBI规定,允许在任何国家投资1500万美元以下建立合资企业或全资海外附属机构,允许在尼泊尔和不丹进行6亿卢比以下的投资。对于前三年内累积出口或创汇超过2500万美元的计算机软件企业,RBI允许其将50%的外汇收入用于对外直接投资,但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的累积投资额不能超过2500万美元。
(2)对内直接投资
投资于指定的优先行业,并且外资产权不超过50%、51%或74%的对内直接投资,将自动获得RBI的批准。RBI还允许外资持有以出口为主的贸易公司不超过51%的产权。外国企业可以在印度设立联络机构从事有关联络活动,但所需费用必须从境外汇入。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中国等六个国家的居民如要在印度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联络机构,必须获得RBI的预先许可。未在印度境内依照印度法律注册公司的非居民、非公民或非银行机构在印度开展、扩大或继续商业活动,以及持有或认购在印度从事贸易、商业或工业活动的企业发行的股票,也必须经RBI批准。
8.对印度境内不动产交易的管制
(1)印侨的不动产交易
印度允许印侨取得和转让除农业用地、种植用地以及农场用地以外的不动产。但印侨只能将不动产转让给印度居民、印侨或其他境外印度居民。
(2)境外的印度出生的人的不动产交易
印度允许境外的印度出生的人购买除农业用地、种植用地以及农场用地以外的不动产,但必须使用其非居民账户中从境外汇入的资金购买。转让时只能将不动产转让给印度居民。
(3) 因经营活动需要而进行的不动产交易
经过RBI的预先批准,印度境外的居民可以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工程办公机构或者其他无论以何名义的商业场所。因上述商业场所(除联络办事处外)开展经核准的经营活动需要,印度境外居民可以取得不动产,但必须在取得之日后90天内向RBI提交申报表。印度境外居民如果要转让不动产必须首先抵押给授权交易商。
(4)外国使馆、外交官以及总领馆的不动产交易
允许外国使馆、外交官以及总领馆购买除农业用地、种植用地以及农场用地以外的不动产,但必须首先获得印度外交部的许可证,且使用通过银行渠道从境外汇入的资金购买。
(5)外国公民的不动产交易
外国公民要取得或转让印度不动产,均需获得RBI的特别许可。
(6)禁止某些国家公民在印度取得或转让不动产
没有RBI的预先许可,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中国、尼泊尔及不丹等八个国家的居民不得在印度取得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或租用不动产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