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沙特司法互助协定生效 为跨境纠纷解决提供支持
在中沙建交35周年之际,中国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沙司法互助协定》)。《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的批准不仅是中沙两国在法治框架下深化合作的重要体现,更反映了双方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律机制推动双边关系高质量发展的共同意愿。
协定的生效将为两国公民和企业在跨境民事、商事纠纷解决中提供更高效、透明的司法支持,对两国未来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极具现实意义,值得关注。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中沙司法互助协定》进行要点解读,供相关个人及企业决策者参考。
加快纠纷解决效率
在《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生效前,由于沙特未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双方一般按互惠原则采用外交途径(外交部和法院)送达,时间极为漫长、送达不确定性非常高。《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生效后,中国和沙特任何一方可依据该协定直接请求另一方通过本国司法部代为送达司法文书,耗时短、成功率高。
在沙特提起诉讼可向中国法院申请协助送达司法文书。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不能直接向中国境内当事人送达文书。《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生效后,在沙特法院提起诉讼,如被告方在中国境内,可通过沙特法院申请,由沙特司法部向中国司法部提交请求,再经转递后由具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代为送达。目前,中国司法部开设了网上提交系统,请求方注册后可直接在线上提交请求资料。请求一经受理,请求方无须再邮寄纸质资料。
在中国提起诉讼可向沙特法院申请协助送达司法文书。根据《中沙司法互助协定》,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如被告方在沙特境内,原告方可通过受理法院向中国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报送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经中国司法部向沙特司法部提出送达请求。
增强跨国司法协作效果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调查取证对于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至关重要。
在《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生效前,由于沙特未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双方一般按互惠原则采用外交途径向另一方提出请求,但成功率非常低。《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生效后,中国和沙特任一方具有提出取证请求资格的司法机关可依据该协定向另一方中央机关(司法部)提出调查取证请求,包括获取案件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调取物证和书证,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勘验,或者履行与调查取证有关的其他司法行为等。
在沙特提起诉讼可向中国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境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取证。《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生效后,沙特司法机关或相关人员如想调取位于中国境内的材料,并将结果用于沙特法院的诉讼,可通过《中沙司法互助协定》规定途径向中国司法部提出取证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中国法院或者经中国法院批准后由律师执行。
在中国提起诉讼可向沙特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生效后,当事人申请中国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位于沙特阿拉伯境内,中国法院可以依照《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约定的方式申请沙特法院协助调查取证。此外,中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除借助司法协助的方式,在沙特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包括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胜诉不再是终点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历来是跨国纠纷解决的“最后一公里”难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质性保障和司法权威的最终落地。《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的生效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可以承认执行的裁判类型。本协定生效后,中沙两国法院作出的特定类型的裁判可以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具体包括:中国或沙特境内作出的涉及个人身份(如婚姻状况、亲子关系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纠纷)以及商业活动中的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决定以及上述案件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
可以申请承认执行的主体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判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被请求方的主管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其向作出该裁判的法院提出并由该法院按《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第四条规定的途径转交给被请求方主管法院。
申请执行的程序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沙特法院判决为例,相关程序如下。一是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在中国,相关时限为两年,当事人应在拿到生效沙特法院判决两年内(按相关规定的时间节点起算,不同类型判决起算时间不尽一致)向相关中国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二是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沙特法院判决、裁定,中国法院受理申请后,当事人可参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三是当事人的救济。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协定开启中沙法治协同新纪元
当前,中国与沙特在民事和商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纠纷数量也相应增加。在此背景下,《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的批准通过,宛如一座新的司法合作桥梁,连接起两国的法治进程,其影响必将广泛而深远。
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该协定将极大地提升两国司法协助的效率与质量。在司法文书送达方面,过去依赖外交途径等方式存在的诸多弊端将得以改善,通过协定规定的中央机关相互协助送达,能够有效缩短送达周期,减少程序环节,使诉讼进程得以快速推进,当事人无须再为漫长的送达程序而焦虑等待,从而更及时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调查取证工作也将受益匪浅,以往因缺乏有效合作机制而导致的取证难题将逐渐化解,双方司法机关可依据协定,在各自境内相互协助获取证据,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在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协定打破了以往的障碍,为两国法院裁判的跨境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程序。这将极大地增强当事人对跨国诉讼结果的信任度和可预期性,使得胜诉方的权益不再止步于判决书,而能够在对方国家切实得到执行。对于中沙两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言,这意味着跨境投资、贸易等活动将获得更可靠、更稳固的司法保障,可以更加放心地参与跨国经济活动,拓展海外市场,无需过度担忧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解决难题。
从宏观层面而言,中沙司法互助协定的批准生效,将为两国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科技等众多领域的合作保驾护航,为双边经贸往来创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降低贸易和投资成本,提升合作效率和质量,有助于推动双边关系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展,为两国乃至地区的经济繁荣与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文森律师事务所沙特办公室 来源:贸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