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审结涉“一带一路”案件272件 涉案标的额达29.69亿
为总结海事审判经验,发挥海事司法指引作用,4月29日,天津海事法院召开网络新闻发布会,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2019年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和典型案例。2019年,天津海事法院全院收案2267件,受理案件标的额80.47亿元。其中,涉“一带一路”案件272件,涉案标的额达29.69亿元。
白皮书显示,去年,该院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大幅增加,其中涉外案件331件,涉港案件15件;审结涉外案件393件,同比上升3.93%。在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和天津经济发展中,天津海事法院全力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深化京津冀地区司法协作。2019年8月,该院与雄安新区中级法院签署司法协作协议,12月在雄安新区设立巡回审判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的协助下,实现就地开庭;在河北省相关市县司法局的帮助下,实现派出法庭法律援助全覆盖。同时,积极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维护国际航运商贸秩序。2019年,海事法院审结涉“一带一路”案件272件,执结34件,案件涉及沙特、希腊、埃及等25个国家和地区,涉案标的额达29.69亿元。
天津海事法院将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大力提升审判执行质效水平,坚持完善诉讼服务平台建设,继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扎实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政策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 不适航船舶酿事故 保险人无赔偿责任
陈某某为其所有的“宁高鹏3368”轮向人保高淳支公司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人保南京分公司签发保险单。该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由于船舶不适航、不适拖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2016年3月13日,“宁高鹏3368”轮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触碰事故,事发时在船船员三人均无适任证书。陈某某就事故损失向人保高淳支公司提出保险理赔,人保南京分公司认为,船员操作不当是导致发生触碰的直接原因,且船员没有适任证书、船舶未达最低配员标准,船舶不适航属于除外责任,故有权拒绝赔偿。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依法认定涉案船舶未配备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属于船舶不适航,在船舶不适航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依照保险条款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对于强化内河航行安全意识,促进内河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入选最高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 五方当事人来自京津冀 涉案工程款过亿
2012年,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与中海工程建设总局签订施工合同,此工程分四项分包给天津某疏浚公司、天津某建筑安装公司,天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实际完成了主要施工项目。该工程于2014年9月全部交工验收合格,但工程进度款3600余万元、工程尾款8500余万元迟迟未能给付到位。2016年2月,实际完成项目的建筑工程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总包人、合同相对方等列为被告,就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先后在沧州中院起诉。工程进度款案一审判决后,河北高院发回重审。沧州中院审查认为,此工程的两个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将两案一并移送天津海事法院。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组织调解,五方当事人及两名案外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现涉案1.21亿工程款已按期全部履行到位。
本案五方当事人来自京津冀三地,事实复杂,合议庭在调解过程中将两名被告在其他法院的两起执行案件的债权人一并组织调解,最终促使七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合议庭通过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使涉案农民工顺利在农历春节前拿到工资。该案入选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三 货方谎报危险品托运 被罚十万余元
2018年1月,天津某公司就两个集装箱货物自天津港出运向泉州安通物流公司订舱,申报货物名称为“陶瓷熔块”。1月17日,北疆海事局实施开箱查验,并就样品委托鉴定。《检验报告》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结论均表明样品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钠,应按危险化学品储运。3月23日,北疆海事局以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为由,依据相关规定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9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向天津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津海事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北疆海事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送达该公司。该公司不服,诉至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告公司认为在相似违法情形下,我国其它地方海事行政部门的处罚数额少于北疆海事局处罚数额,存在“同案不同罚”的问题。海事法院合议庭在严格审查行政处罚行为基础上,结合本案具体违法情形,认定北疆海事局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范围内做出罚款109000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该案入选天津法院2019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