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国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后的劳动法权益
[以下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投资法务研究 ,作者曾磊,本网已获授权转载]
中国在2019年成为泰国第一外资来源国。随着投资的活跃,最近5年来在泰国长期居住的中国籍居民人数增长了2倍,仅仅在曼谷一地,2018年第一季度持有合法工作签证的中国人就超过了1万1千人,持有其他签证类型在泰国居留的中国人更远多于此数。目前,泰国新冠疫情趋缓,将出台逐步解禁计划。外国人若在泰国工作,万一不幸感染了新冠病毒肺炎,自己作为劳动者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权益或救济。本文试从中泰两国的法律和实践作一下简要的介绍。
适用哪国法律
根据出国的原因,中国公民到泰国工作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作为国内单位的员工,被派出到泰国的关联机构工作(例如从中国母公司派驻到泰国子公司、被中国工程承包商派驻到泰国项目处等);第二种,被中国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招募后介绍到泰国机构任职;第三种,个人自主安排到泰国就业。三种情形下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 第一种情形下,员工通常既与国内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又与泰国的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中泰两国的劳动法律法规都要适用。
• 第二种情形下,如果员工只与泰国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与中国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的只是介绍工作的服务合同,则只应适用泰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反,如果员工先与中国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再被派出到泰国机构,则参照第一种情形适用两国的法律。
• 第三种情形下,中国公民与中国的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应适用泰国的劳动法律法规。
工伤或职业病的认定
中国和泰国的法律都规定了劳动者在遭遇“工伤”“职业病”“患病”等不同情形下的权利。对于新冠病毒肺炎的感染,首先需确定是否构成“工伤”“职业病”或者一般的患病:
中国的规定:中国并未将传染性肺炎列为职业病。根据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在1月23日发布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中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版)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均可视为工伤。据此,我们可以初步理解,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被中国法律认定为工伤:(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参加新冠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救治而染病;(2)其他人员因参与疫情的防控、救援等工作而染病;(3)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新冠病毒肺炎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过,由于疫情紧急,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和法院尚未对以上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说明。另外,根据已有的判例,工伤的发生地点不限于中国境内,发生于中国境外的符合条件的工伤也可享受中国工伤保险待遇。
泰国的规定:“由于从事具备特别感染风险的工作而被生物介质传染所得的疾病”和“有足够证据证明与职业风险有直接关联的呼吸道疾病”均被纳入泰国劳动部2010年最新版的职业病目录。据此可以理解,泰国法律并未将由于工作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排除出职业病范围,但劳动者或其亲属须举证证明患病与职业风险的因果关系,而目前尚无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或法院的判例解释应如何举证。不过,从常理分析,医护人员、救援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密切接触病人或传染源的人员应较容易获得职业病的认定。
工伤保险
前面说到,员工适用哪国的劳动法律取决于其与哪国的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中国和外国的工伤保险不能同时适用。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也就是说,中国员工如果参加了泰国的工伤保险,就不能基于在泰国发生的伤病申请中国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只能申请泰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只参加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则可以申请中国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泰国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全体合法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包括外籍员工。如果员工符合泰国工伤认定的条件,泰国雇主须依据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包括抚恤金、医疗费、工作能力复原费和丧葬费四类,具体金额标准在这里不赘述。
其他权益
即使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国员工仍然可享受病假待遇。根据泰国法律,员工每年可享受最多30天的带薪病假。不过,如果申请病假天数达3天或以上,雇主有权要求员工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此外,由北京的用人单位派驻到泰国的同胞,如果满足适用中国工伤保险的条件,则还可享受境外医疗费报销的待遇。《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版)第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到国外或者到港、澳、台工作,发生工伤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抢救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回国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到本市工伤医疗机构就医,符‘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最后,泰国和中国的法律都规定,雇主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
(作者曾磊是资深投资律师,拥有二十年律师事务所和跨国企业实务经验,擅长绿地投资、企业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业务,曾在美国华盛顿的律师事务所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泰国分部服务中国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