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招!如何享受东盟自贸区的关税优惠

发布日期:2020-10-09 16:49:22来源:微信公众号东盟作者:
鼓励广大在东盟投资设厂的中资企业积极利用东盟自贸区优惠政策开展贸易,无需在东盟进行“广撒网”的投资,在向其他东盟国家出口时自行选择申领原产地证书(包括电子原产地证)或做出原产地声明,节约成本。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东盟,本网已获微信公众号东盟授权转载发布]

9月20日,东盟地区原产地自主认证机制(ASEAN-Wide Self Certification Scheme,英文简称AWSC)正式启动实施。

在东盟国家经营的“经认证的出口商”(Certified Exporter,简称CE)可选择在商业发票等出口文件上作出“原产地声明”,作为向其他东盟国家出口的原产地凭证,享受东盟自贸区的关税优惠,而无须向原产地签证机构申领东盟原产地证书(Form D)。此项措施将有利于减少企业进出口所需时间,降低贸易成本。

法律依据从哪来?

东盟十国于今年1月签署了《<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第一修订议定书》(The First Protocol to Amend the ATIGA)并于近期完成核准。该议定书修改了原产地规则认证操作程序,将原产地的证明文本(Proof of Origin)从原来的1种(即原产地证书)扩展为2种,即: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东盟证书为Form D);或者“经认证的出口商”(CE)填写的原产地声明(Origin Declaration)。

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在向另一东盟国家出口时,只要提供上述2种证明的任意一种,即可正常出口并享受东盟自贸区下的关税减免优惠。

哪些企业可以成为“经认证的出口商”?

●出口商已在出口国合法注册;

●出口商必须确保其负责作出原产地声明的授权签字人知晓和理解《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中的原产地规则;

●依照出口国法律法规,出口商应具有令人满意水平的货物出口经验;

●依照出口国法律法规,出口商没有任何原产地规则欺诈行为的记录;

●出口商必须依照出口国主管部门风险管理的标准,具有良好合规性;

●出口商如属贸易商(trader),则必须持有“制造商声明”(manufacturer’s declaration),注明产品原产国,表明制造商准备好在必要时配合产品追溯检验和核查。

●依照出口国法律法规,出口商必须有健全的记账和记录制度。

东盟成员国对本国“经认证的出口商”资质各有具体规定,详情参考各国主管部门规定。一旦获批成为“经认证的出口商”,企业即获得作出“原产地声明”的资格。“经认证的出口商”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其原产地声明合法合规,并配合主管部门的追溯核查。

如何申请成为“经认证的出口商”?

出口商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所在国主管部门(一般为海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明文本。

主管部门如判定出口商符合条件,将会批准“经认证的出口商”身份,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口商,同时提供一个企业授权代码(Authorisation Code)。出口商须在原产地声明中注明该代码。

各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立即把该“经认证的出口商”信息录入到“东盟地区自主认证数据库”(AWSC Database)。数据库由东盟秘书处管理维护,各国海关部门可录入和查询。

“经认证的出口商”(CE)如何作出“原产地声明”?

一、“原产地声明”须包含以下信息

1.CE信息:CE企业授权代码(Authorisation Code)

2.货物描述: 产品名称;HS六位海关代码或东盟统一关税机制(AHTN)代码;原产地判定的标准;原产国;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判定标准使用时的离岸价格(FOB);货物的数量;商标(如适用);出现背对背(back to back)原产地声明的情况,即东盟转口国在东盟原产国的证明文本基础上作出的原产地声明,则需要提供原产国的原产地证明文本编码、签发日期、第一个出口国,和第一出口国的CE授权代码(如适用)。

3.CE授权签署人的认证:CE授权签署人应在原产地声明中指明该货物是符合所有相关要求;在授权签署人的打印姓名或者签章上方手写签名。

二、原产地声明载体。原产地声明应在商业发票上注明。如果在出口环节无法在商业发票上注明,可选择在以下任一种商业文件上填写声明:账单、运货单或装箱单,并在进口环节和商业发票一起提交海关部门。上述文件应详细说明货物情况。

三、包含原产地声明的文件/票据的日期应被视为原产地声明的签发日期。

四、包含原产地声明的文件/票据的编号应被视为原产地声明的编号。

五、如原产地声明文件本身无足够位置填列明所有产品信息,可附加页列出。

六、有效期。原产地声明的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相同,均为12个月。

更多信息请参考《东盟货物贸易协定》附件8“原产地规则认证操作程序”(链接附后)和各国主管部门具体规定。鼓励广大在东盟投资设厂的中资企业积极利用东盟自贸区优惠政策开展贸易,无需在东盟进行“广撒网”的投资,在向其他东盟国家出口时自行选择申领原产地证书(包括电子原产地证)或做出原产地声明,节约成本。

“原产地规则认证操作程序”链接:https://asean.org/storage/2012/05/ATIGA-08-Annex-8-amended-OCP-to-allow-AWSC-endorsed-AFTAC33.pdf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10-67800234)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分享到

公告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