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海关
新的海关法于2004年1月1日开始颁布执行,2005年7月根据欧洲标准和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实践进行了修正。本次修改与欧盟的联合关税和2000/2002年编码协调制度的变化达成一致,与WTO成员国的税则相兼顾。与原来的海关法相比,新法简化了报关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和法人必须在塞尔维亚商事法庭和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关税税率 关税税则中规定的税率适用于最惠国待遇规则的国家,对于非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要增加70%的税率。税率的范围为0-30%,最后修改的税则引进了14种税率,即0%,1%,3%,5%,7%,8%,10%,12%,15%,18%,20%,22%,25%和30%。175种产品的税率提高,主要为了保护如下行业:农业、皮革工业、家具行业和家电工业。164种产品税率降低,这些产品涉及在塞尔维亚不生产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出口型企业的原料进口以及那些在国内市场需求大的产品,特别是涉及如下行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铝、木制品、纺织和印刷。 海关平均关税税率降低了0.09%。自由贸易协定 塞尔维亚与周边国家签订了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计划在2007年建立区域性自由贸易区。这些协定的宗旨是发展这些国家之间的贸易,逐步消除行政和关税壁垒,在几年的时间内,实现货物的自由流动。总的来说,自由贸易协定限制了新的壁垒引进,规定了消减关税的速度和范围,原产地标准和货物配额清单等。塞尔维亚和黑山与下列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波黑、克罗地亚、马其顿、莫尔达瓦、俄罗斯和罗马尼亚。自由区 自由区可以在邻近国际港口、河运码头、机场或国际公路的地方建立。塞尔维亚已经在贝尔格莱德等14个城市和地区建立了自由区。自由区的建立必须具有经济意义,由塞尔维亚财政部进行评估。自由区法规定生产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至少满足30%出口的条件。国内或国外实体在得到政府批准后可以建立和管理自由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公司初期资本的49%。自由区法规定了创建和管理自由区的公司以及自由区用户的权利,与其他法律互不相悖。 对自由区内货物和服务的出口、货物进口或其他交易(资本投资、利润转移等)没有限制。自由区法规定,外国货物是指在国外全部生产的货物或在自由区内加工的货物,附加值最高可增加到49%。从自由区出口、在塞尔维亚境内购买的外国货物要按外贸操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样,从自由区出口到塞尔维亚市场的货物要征收进口关税。 自由区内禁止进行有害于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国家安全的经营活动。